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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广播系统的音质评价
公共广播国家标准《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》用以下3项指标规范公共广播系统的音质:
(1)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STIPA—语言可懂度的一种客观评价指标。
(2)系统设备信噪比。
(3)传输频率特性。
具体指标如表所列
表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音质评价指标
摘要 |
业务广播 |
背景广播 |
紧急广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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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级 |
2级 |
3级 |
1级 |
2级 |
3级 |
1级 |
2级 |
3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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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IPA |
≥0.55 |
≥0.45 |
≥0.40 |
- |
- |
- |
≥0.55 |
≥0.45 |
≥0.40 |
系统设备信噪比 |
≥70dB |
≥65dB |
- |
≥70dB |
≥65Db |
- |
≥70dB |
≥65D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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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输频率特性(室内) |
160Hz ~6.3kHz 0~10dB |
250Hz ~4kHz 0~12dB |
250Hz ~4kHz 0~14dB |
160Hz ~6.3kHz 0~10dB |
250Hz ~4kHz 0~12d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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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仅属摘要,详见《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》 |
本来,音质评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。由人发出来的声音、由乐器发出来的声音、由电声设备重放出来的声音,都可以对其音质进行描述,但都很难作出是“好”或是“坏”的简单定评。事实上,对于同一个声音,不同的人听起来,其评价是不同的;即使是同一个人,在不同的时间、不同的场合、不同的心境下,其评价也会是不同的。但对于电声系统的重放声(不包括电子乐器的原发声),如果把其音质的好坏对应于“保真度”的高低,则应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评定。另外,对电声工程系统的音质评价同对电声器件的音质评价是有差别的。本文针对前者,是指对作为一项扩声工程的电声系统的音质评价。
对于电声系统的音质评价,有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两种评价方法。一般认为,它们各自都是不充分的,正确的评价需要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互补。
但是,到日前为止,各种主观音质评价方法都还不十分便于工程应用;而且主观评价的结果,可能会同客观指标有不同程度的矛盾。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,现行的有关音响工程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都没有直接对系统的音质作出简明的规范。通常的做法是用一系列客观指标来映射系统的音质,这些指标包括“混响时间”、“声能比”、“传输频率特性”、“信噪比”、“非线性失真”、“声压级的动态范围(最大声压级)”,等等。
毫无疑问,“音质”是所有电声工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,因此最好用一种既易于工程操作又不容易产生歧义的办法予以规范。对于公共广播系统工程,音质评价问题可能比厅堂以及影剧院音响工程简单,因为前者主要是语言扩声而后者更重要的是音乐扩声,所以公共广播系统工程的音质评价,可以把重点放在对“语言可懂度”(或“语言清晰度”)的评价上。为此《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》首次引人了“语言可懂度”的客观指标,作为其音质评价的主干。